2004年6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SFDA)颁发了国食药监安(2004)262号《关于印发〈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争取实现全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购买,在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指导下使用。也就是说,2005年底前各医药零售企业取消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销售的“双轨制”,即处方药销售可凭处方销售、也可不凭处方销售的现象,到那时所有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那么,什么是药品分类管理呢?SFDA对药品分类管理又有什么规定呢?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一种管理模式,并在1989年建议各国将这一管理模式作为药品立法的议题。药品分类管理是指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药品分类管理中处方药是必须凭医院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则是不需要凭处方即可购买和使用的药品。SFDA于1999年6月15日、18日分别颁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规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近六年来,SFDA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后,各省市药品零售终端的销售行为有了那些变化?这些变化又给患者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