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首页 > 医药行业 > 慧聪访谈 > 专家访谈
器官移植需注意的伦理学问题
2006/12/12/11:01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作者:余安怀
 

    活体捐献的伦理学问题

    因为尸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人们才考虑活体捐献,而且活体捐献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翟教授介绍,器官活体来源最大的伦理学问题是“风险受益比”的评估问题。在伦理学上,不允许因为挽救一个人而牺牲另外一个活人。因此,必须依照公认的医学科学标准,进行综合的利益与风险评估。只有在利益远大于风险,并且捐献者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活体捐献器官才是伦理学上可接受的。

    翟教授指出,目前有些大众媒体的报道有可能误导公众:如果对活体捐献这样一个理想的道德行为过度渲染,容易在不自觉中把这种理想的道德行为变为义务的道德行为,这就迫使社会接受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你没有把你的器官捐献出来(给你的亲属),那你可能就是不道德的。某种压力就会以微妙的形式发生而影响到捐献的自愿性,这是很危险的。

    2006年3月16日,卫生部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第一个规定,规定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该规定也关注了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器官移植机构要设立伦理委员会,禁止一切形式的器官买卖等。该规定填补了行业法规的空白。但该规定并未对器官的来源和分配问题做出实质性的规定,因此该规定尚无法缓解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供需之间的根本矛盾问题。

    脑死亡标准是心肺标准的精确化

    翟教授介绍,脑死亡概念最早由法国神经病学家提出来,意思是“超昏迷”(beyondcoma),用来描述与呼吸能力不可逆丧失联系在一起的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状态,指那些在大脑结构上遭受大面积不可逆损害的患者所处的一种状态。

    在生理学上,心、脑、肺三个核心器官功能的密切联系是必然的,其中任何一个器官的死亡都必然会导致其他器官的迅速死亡。但是,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呼吸机的使用,一个人在脑部广泛受损甚至全部受损后,依靠ICU的机械装置而仍然能够支持他的心脏功能,维持其躯体的生物活性,这样就把脑功能与心肺功能间密切的和直接的联系分离,把脑死亡与整个机体死亡的必然联系切断了。

    因此,仍然把心肺功能的停止作为死亡标准显然是不够充分的,也是不合适的。在这个意义上,脑死亡标准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更充分的死亡标准,所以说脑死亡就等于人体死亡。

    翟教授指出,脑死亡标准可以看作是对过去心肺死亡标准的精确化。而维持一个脑死亡者所谓的生命现象会浪费大量的医疗卫生资源,因为脑死亡者他已经死了。

    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与器官的短缺,大大加剧了对脑死亡标准确立和脑死亡立法的迫切要求,但我国目前尚缺乏脑死亡标准和脑死亡立法,也缺乏学术界乃至公众对脑死亡概念的深入讨论,这使得尸体器官来源受到很大限制,大量器官被浪费掉。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关键词搜索]:器官 移植 伦理学  【大 中 小】  【打印】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 更多 
·上海11家医院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6.26 11:7)
·北京卫生局公布首批13家获准器官移植技术医院  (6.25 14:16)
·北京安贞医院等13家医院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6.15 10:16)
·中国需器官移植患者激增 专家吁辟便捷捐献途径  (5.22 9:5)
·卫生部审核器官移植机构 160余家医院将获资质  (5.21 9:1)
·我国将用3年到5年建成人体器官移植体系  (4.29 15:30)
·160多医疗机构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4.29 9:3)
·我国将用3-5年时间建成人体器官移植体系  (4.29 9:3)
·器官移植逐渐步入法律轨道  (4.28 10:43)
·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起实施  (4.25 11:0)
慧
聪
网

赢
造
企
业
网
上
贸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