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
2006年11月13-14日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在广州召开。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指出,我国器官移植数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器官移植与一般的医疗技术不同,因为有供体和受体,涉及到很多伦理学问题。我国同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存在器官移植技术不断发展,但伦理学的发展和法规的建设滞后的问题。近日,记者就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采访了出席此次大会的卫生部器官移植委员会伦理学专家、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
翟教授介绍说,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学问题集中在器官来源与获取(上游)、器官分配(中游)和技术应用(下游)方面,但最主要的伦理学问题包括器官来源(尸体器官与活体器官)以及器官分配的伦理学问题。
器官来源的伦理学问题
翟教授介绍,在器官来源与获取方面存在的伦理学问题最多,最为突出的是可供移植的器官短缺,由此产生了很多伦理学问题。
供移植用人体器官的供不应求现象一直制约着器官移植的发展。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全世界需要紧急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数量与所捐献人体器官的数量比为20∶1,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靠药物维持可以等待但又必须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因而,供体器官的缺口非常大。
翟教授介绍,我国器官短缺的原因大概有:①移植技术成熟,求远大于供;②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过于看重尸体完整性,这大大制约了器官的捐献;③现有捐献概念框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现有框架是“自愿捐献”,但自愿捐献所针对的人群极其有限,而且对“自愿捐献”的实施没有充分的社会配套措施,人们不知道如何捐献。④我国目前尚缺乏脑死亡标准,也没有脑死亡立法。
尸体器官的伦理学问题
翟教授指出,我国目前97%以上的移植器官来源于尸体器官。尸体器官来源最关键的伦理学问题是知情同意问题。只有捐献者生前知情且出于自愿同意死后捐献器官才符合伦理学要求。
关于死刑犯处决后器官的利用,翟教授认为,如果死刑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捐献器官,并且其捐献是自愿同意的,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不过,由于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确认其自愿的知情同意是很重要的问题。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曾撰文对此问题进行过阐述和讨论。关键是要鼓励公民自愿捐献。
翟教授指出,公民死后捐献器官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利他行为,在伦理道德上应该推崇。因此,国家应该有明确的态度,并制定相关政策来推动与鼓励公民死后捐献器官。针对目前有人想捐献器官,但不了解哪些部门能够接受器官捐献的情况,国家应成立专门机构,鼓励并受理公民的死后器官捐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