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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家医院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2007/6/26/11:07  来源:新华网
 

    上海市卫生局昨天公布本市获得卫生部批准开展器官移植的11家医院名单,今后未列入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医院和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含军队医院),一律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市卫生局介绍,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本市各医疗机构将严格执行开展器官移植项目“准入门槛”的规定。获准开展器官移植项目的医院要成立伦理委员会,对每个器官移植手术开展前进行严格审核,内容包括病人告知书、受体知情书等。器官移植手术前需要由伦理委员会把关,伦理委员会中器官移植医生不超过1/4。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将成为器官移植医生的准则。伦理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进行伦理价值判断,包括病人的生理、健康,有利于移植供体的健康、社会认知等内容。伦理委员会中的专家由伦理、法律、社保等方面人员以及心理等其他相关医学专业的医生参与。

    本市成为全国首批获准开展器官移植项目的医院及移植项目分别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肝脏、肾脏、心脏移植;市第一人民医院,肝脏、肾脏移植;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肝脏、肾脏移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肝脏、肾脏移植;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肝脏、肾脏移植;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肝脏移植;市胸科医院,肺移植;上海市肺科医院,肺移植;二军大附属长征医院,肝脏、肾脏移植;二军大附属东方肝胆医院,肝脏移植。本市获得卫生部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一家:二军大附属长海医院,肾脏移植。

    根据相关程序,公布名单医院目前还需要向社会公示。并需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大厅直接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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