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太原市中医肝病医院因涉嫌违法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被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现场查封扣押该院涉嫌违法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19个品规共计28件。
据了解,太原市中医肝病医院涉嫌违法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均为河北中医肝病医院研制、生产,并且直接从河北中医肝病医院引进在山西使用。其中制剂产品“酶清丸”水丸,批准文号为冀药制字Z20050549;“肝复欣胶囊”,批准文号为冀药制字Z20050563;“丹参强肝胶囊”批准文号为冀药制字Z20050536,而且在这些制剂外包装上明确标明:“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
国家《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目前,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之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