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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试行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重在实效
2008/1/30/09:01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王晓冬

 
    记者:受权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边振甲:无论是受权人还是授权人,最关心的就是法律责任问题,但对其认识目前却不一致。一些人认为,如果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一旦有了受权人,如果发生质量事故,老板就没有责任而是由受权人来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少受权人感觉有压力。
 
    欧盟GMP指南等都明确提到“生产许可持有者和受权人负有额外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按:以下简称《办法》)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可能赋予受权人或授权人额外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表示受权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不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受权人制度可以明确各方责任,主要体现在:药监部门通过推行《办法》,督促企业建立职责明确、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了监管责任;法定代表人对受权人授权后,法定代表人仍然是企业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而受权人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拥有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必要的权力和资源,对药品生产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记者:实施受权人制度与GMP冲突吗?

 
    边振甲:有观点认为受权人制度是一个新东西,和GMP要求完全不同,担心实施受权人制度和GMP互相冲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受权人就是GMP所说的质量负责人,实施受权人制度是换汤不换药。
 
    实质上,这两种观点都是较为片面的。在世界卫生组织(WHO)《药品GMP和检查培训教程》中指出,“本指南并非GMP额外要求,其目的在于帮助希望加强QA系统的制药企业”。受权人与GMP并不存在矛盾或冲突,它是对GMP的完善和补充,如帮助企业明确内部质量管理责任,提升质量管理人员的权威地位,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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