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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边振甲
在欧洲已有30多年历史的质量受权人制度,目前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记者就受权人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专门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边振甲。
记者:我国目前试行的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主要有哪几种模式?
边振甲:目前,在国内试行的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大体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由企业分管质量的副总经理兼任受权人,这种模式在实际推行过程中最为常见。其优点在于受权人职务和地位较高,权威性较有保证,可以较为独立地行使质量管理权力。缺点是这类受权人往往承担着大量行政事务,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产品放行等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种模式——由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受权人,这种模式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较为常见。其优点在于受权人可以专注于产品放行等质量管理活动,有充足的时间履行职责。缺点是这类受权人行政职务较低,其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一点对于权力和地位通常一致的国内企业来说较难避免。
第三种模式——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受权人,这种模式出现在少数民营企业。由于受权人被赋予了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权力,对影响药品质量的活动行使决定权或否决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出于对受权人的不信任,或担心缺乏对受权人的有效约束手段,从而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企业负责人来担任受权人。但如此一来,质量管理就无法独立于其他管理活动,受权人制度有可能流于形式。
理想模式——受权人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成为专职人员,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受权人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产品放行的职责,也可使质量管理相对独立。这种模式在国外较常见,但在我国国情下如何实施,尚需进一步探讨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