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食品药品监管的政府信息,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政府信息公开。
一、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