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四川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方)签订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确保履行给付义务的协议”:乙方目前正在向某金融机构洽谈“商业物业抵押贷款”融资业务,公司、乙方同意按照于2007年9月7日所签订的“关于确保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给付义务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共同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原签订乙方提供作为担保物的“罗浮广场”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解除备案登记后,担保方自愿用其在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所享有50%的股权和项目收益权,为乙方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乙方争取在2008年9月15日前完成融资工作,并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在该日期以前不能完成融资和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乙方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原提供担保的“罗浮广场”商业房产作为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担保并重新进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