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的老郑服下六瓶假“人血白蛋白”之后,病情恶化丧命。家属认为假药使死者病情恶化,状告卖药的药店,索赔81万元。而药店则辩解说,老郑的死亡与假药没有因果关系。与此同时,药店还反诉死者家属,在药店门前摆灵堂闹事,损坏企业信誉,要求家属赔偿名誉损失5万元。不过,随后药店又于2008年6月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根据厦门市药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海沧法院认定,郑老汉确实购买并使用了该药店的六瓶假药。法官认为,如果是药效成分不够的假药,会误导医疗诊断,耽误治疗时机;如果是含有毒成分的假药,则会导致肝硬化病情恶化,加速死亡。所以无论该药品的药效、成分如何,对郑老汉的治疗均不可避免会产生影响。因此综合本案案情,虽然郑老汉本身的病情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不可否认假人血白蛋白的使用与他生命期的缩短有一定因果关系,对他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参与度。因此,一审判决要求药店应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