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4年多,一场涉及与国外企业医药产品专利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针对天方药业与美国默沙东关于“非那雄胺”专利无效诉讼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默沙东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至此,天方药业在二审中再次胜诉。
天方药业2000年开始自主研发“非那雄胺”片剂,于2004年4月获得生产批号。就在企业准备安排生产,加紧产品上市之时,天方意外得知默沙东已提前在我国提出申请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药的专利授权。为争取市场,天方药业开始专利反击。
2004年6月,天方药业以该专利存在有不符合专利性的缺陷等问题,即以默沙东的专利丧失创造性、新颖性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委”)提出了宣告默沙东公司专利号为“94194471.9”,发明名称为“用5-α还原酶抑制剂治疗雄性激素引起的脱发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的请求。天方药业请求复审委对该专利进行审查,并宣告该专利无效。复审委审理期间,双方进行了多次举证和质证。2007年2月,复审委终于以默沙东专利缺乏创造性等为由,做出该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但默沙东不服审查决定,在法定起诉期即将期满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审法院撤消复审委的审查决定,并要求责令复审委对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进行重新审查,做出新的审查决定书。2008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复审委做出的第95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默沙东公司的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默沙东仍不服,在收到判决后30天内又将该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2008年5月受理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默沙东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至此,持续4年多之久的中美企业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终于以天方药业的胜利告终,因专利困扰迟迟未能生产的新产品从此可以放量生产。
在对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中,中方企业取得完全胜诉的为数甚少,表明中国药企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及利用法律武器反击国外企业不当权利、维护企业权益的能力在不断增强。同时,该案的深刻警示是:知识产权已成为国与国、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的制高点,知识产权规则已成为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绕不过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