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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品要标示建议出厂价

2008/12/4/09:37

     政府管价范围扩大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1368号文精神,对在我省市场销售的原非政府定价范围的常见病处方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管理目录由物价局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定期审定药品价格制度。全省性的药品价格调整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药品价格审定每年两次。

    《方案》将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监控机制,制订《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监管办法》,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外包装标示建议出厂价、零售价的制度,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依法采取供货价格报备、提价申报、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等形式进行价格干预。

    探索单病种收费

    《方案》建议,探索医疗服务机构单病种收费方式。在规范部分病种的服务内容和制订诊疗行为规范的前提下,选择有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试行部分病种按单病种收费,抑制医疗重复检查、重复治疗、复复计费以及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等行为。

    目前,我国医疗实行"项目收费",即按照检查、治疗、药品等不同的项目收取费用,医生容易扩大项目,多开药多做检查来创收。专家解释,所谓的单病种结算即看病"包干收费",医院按照病种把所有项目打包,制定一个封顶价格。具体做法是把医和药捆起来,根据病种确定合理的平均治疗价格,再按照目前每个规定的规范项目单价,将所有的价格组合起来,算出平均数,再按医院的级别相应地乘以不同系数。

    药品加价率渐降

    "以阑尾炎手术为例,患者从入院到整个住院期间的费用,都可通过科学测算,按照医院的水平定出一个比较透明的’行价’,约束医院过多的服务、过多的检查与过量的用药,如果再多用药就得算是医院的成本,真正使患者获得实惠。"

    据介绍,全省将在总结改革试点市经验的基础上,力争3至5年内,逐步降低全省非营利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加价率,试行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差别加价率,价廉药实行高加价率,价高药实行低加价率。同时增加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各种诊断试剂的价格透明度,抑制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提高医技价格降低检查收费

    医疗服务价格将进行合理调整。记者采访了解到,今后将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行为的基础上,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逐步实行按医疗服务成本定价,确立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分摊机制,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含量的价格;降低偏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化验等项目的收费。

    深圳韶关湛江先行试点

    《方案》要求,深圳、韶关、湛江市先行开展降低医疗服务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建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试点改革,改革的方式、力度和时机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制订并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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