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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期盼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机制

2008/12/8/08:32 来源:荆楚网

    药品不良反应致死后,受害者竟然得不到一分补偿。昨日,在湖北省中德医学协会2008惠氏杯表彰大会暨医学前沿高层学术论坛上,这个现实问题引起了国内众多专家的关注。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质量合格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据华中科大法学院院长易继明教授介绍,国内现行的法规是,药品在投入市场时现有的科学技术不能发现其缺陷,那么药品不良反应后,药品及其厂家可以免责。因此,对受害者的赔偿是个空白,一些已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药害事件,对用药者显得很不公平。

    易继明提到,目前在一些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均颁布了《药害救济法》,以保证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的权益。比较成熟的救济模式是社会保险和基金会,可以供我国借鉴。前者是厂家为药品投保,如出现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人员损失的,由保险买单;后者则是厂家在药品上市前要向财政税收部门缴纳一笔专项资金成立“药害救济基金会”,用于对受害者的救济,基金会同时还可吸纳社会捐款。

    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人介绍,由于任何药品在上市前的临床试验中不可能穷尽所有人体间的差异,也不能穷尽与成千上万种已上市药品合并使用的效应,因此药品不良反应无从避免。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报告了不良反应3281例,最严重的损害是致死。

    据悉,该中心日前已经委托华中科大同济医学院,对药害救助机制着手开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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