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治理商业贿赂行动再次指向医药代表。11月底,西部某医药公司市场部经理透过圈内人士收到了华东某省卫生厅转发的卫治贿办发【2008】27号《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草案)》。依照这一《草案》,医药代表今后在医疗机构中开展工作必须登记,登记须持有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证,医药代表不得以开展业务活动的名义在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由于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1日,上述经理急忙将《草案》转给了更多的圈内同行。
还会遭遇“对策”?
持证登记、严禁购销,由于框定了医药代表开展业务的准入条件和活动范围,在一些人士看来,这将促进真正意义上的药代队伍建设。
“其实,对真正的医药代表还是有需求的,比方说作为医学专家、药学专家指导医生用药。国外通常对药代的专业背景和学位有严格要求,但我国初中、高中毕业都可以成为医药代表。”针对《草案》中提出的“医药代表应当全面掌握医学、药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医药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一规定,一位从事医药商业多年的专家向记者表示。
然而,采访中,业界对于《草案》能否经得起“对策”的考验,大都持悲观态度。
“依照《草案》规定,向医院推荐一个新的药品进展须先在行政科室登记,这种规定弄不好就会形成新的不合理的资源分配,或把科室主任、行政部门主任推向高风险的边缘。”国内一家生物药厂销售人士表示。
而上海资深医药营销专家李中(化名)直言,登记与否没有实质意义,《草案》规定禁止在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购销活动,但实际情况是现在医药代表已经不公开去医院拜访了:“高水平的医药代表谁还夹个包到医院去?现在都是‘家访夜访、异地搞定’。”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现在医院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多多少少涉及灰色购销,只是带的名目不同,比如科研费、动物实验费、出版费等。
未涉及认证
随着《草案》的出炉,医药代表走过20多个年头后,似乎终于迎来了“正名”希望。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草案》如是写道。
不过,早先各方广泛关注的医药代表认证一事,未在新规中体现,《草案》仅规定药代在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前的登记环节,必须持有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证。
对此,内外资企业意见不一。华南某跨国制药企业医代卓女士向记者表示,这个规定未与早先跨国药企在华联合做的RDPAC认证的要求有偏离,所以没有感到压力:“《草案》的起点非常好,基本上在华的跨国药企其医药代表都有参加RDPAC认证,我们非常希望国内药企也来认证,以规范药代行为。”
而上述生物药厂销售人士则表示,《草案》未将认证纳入管理范畴,符合客观实际:“统一认证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