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够理解,处方药大众媒体广告牵涉到包括药品开发、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消费者等在内的多方面的利益,要全面禁播并非易事,给出一定的缓冲期无疑是必要的。但问题是,根据新的《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一律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而新的《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至今已经整整三年多了,这样的缓冲期难道还不够吗?为什么还要继续延长一年? 全面禁播处方药大众媒体广告的大限继续推迟一年,唯一的可能就是考虑到目前一些处方药大众媒体广告还没有到期,立即全面禁播会遇到多方面的强烈抵触。但问题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有必要将大限继续推迟一年吗?一年之后,难道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吗?
如果严格按照新的《药品管理法》执行,处方药大众媒体广告从2001年12月1日就必须全部从大众媒体撤下,现在整整给了三年的缓冲期,已经够客气的了,立即全面叫停一点都不为过。如果因为考虑现有处方药大众媒体广告各方面的利益而将大限继续推迟一年,那么对明年12月1日之前的一些刚刚开播的为期半年或一年的处方药大众媒体广告怎么办?还不是一样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是不是还要因为同样的原因而继续推迟下去?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作为一个公正、负责的政府,任何时候都应该对任何的人一视同仁,又有什么理由厚此薄彼呢?
近几年来,违法药品广告的泛滥是不争的事实。有关数据显示,单2004年1月到9月,全国部分药品电视广告违法率高达62%,而同一时期药品报纸广告的违法率更是高达95%。应该说,违法药品广告泛滥到了如今的这种令人震惊的地步,原因自然有多方面,但跟有关部门的这种优柔寡断也不无关系。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笔者之见,全面禁播处方药大众媒体广告不能再拖下去了,不能再让违法药品广告继续害人了。如果考虑到现有处方药大众媒体广告各方面的利益,可以允许其继续播放、播完为止,但对那些目前尚不在禁播之列的新的处方药广告,绝对是不可以再让其登上大众媒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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